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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宝被盗用,谁承担责任

日期:2022-08-13

银行卡、支付宝被盗用,这钱自己要不要还

【案件缘由】

居住在某市的徐先生在还信用卡时突然发现,自己的还款金额与消费情况有所出入。经调查,徐先生才知道自己在某餐厅刷卡消费时,竟被一餐厅员工通过“读卡器”复制了银行卡信息,偷窥到他的支付密码后对该卡进行复制,先后消费共 378000元。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在此次伪卡刷卡消费事件中,银行方面因为缺乏识别伪卡的能力,应负80%的责任;徐先生使用银行卡时也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密码泄露,故须承担 20%的责任。

无独有偶,陈先生夫妇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陈先生持有信用卡主卡,陈太太持有信用卡副卡。某日,陈先生夫妇手机上收到一条消息,称副卡在澳门进行了三笔刷卡消费,总计1万余元。刷卡信息显示,三笔消费均发生于2021年3月12日,但刷卡人签名处却并非陈先生夫妻二人的姓名。经查,陈先生夫妇的港澳通行证显示,2021年3月12 日当天,他们夫妻并不在澳门。法院方面推定,这三笔消费均属于伪卡交易行为。虽然银行方面辩称陈先生夫妇可能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是遗失了信用卡,才导致此次事件发生,但因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法院并未采纳。法院认为,保障信用卡安全是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此次事件中,作为专业机构,银行未能有效识别和防范伪卡交易,这是银行方面的失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现身说法】

两起事件都与信用卡被盗刷有关,但法院的处理却存在一些不同。众所周知,信用卡、支付宝等被盗刷一般涉及四方主体,即盗用人、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因此,处理事件时,法院往往会依据这四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对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比例进行划分。

从民事角度出发,盗用人的盗刷行为侵犯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当盗用人所盗刷钱款达到一定数额时,便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读法心得】

使用银行卡、信用卡或支付宝等支付手段时,操作不当或隐私保护意识不强,都可能造成信息泄露,导致个人财产损失。如果不慎遭遇此类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