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10
中秋节前,某公司唢工胡某某找到公司经理尚某某,质问尚某某为何不给他发月饼,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后尚经理报警,当日,尚经理被送至密云医院住院治疗。公司遂发出通知,解除与胡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理由为胡某某“上班时间擅离岗位、严重违纪、暴行犯上、破坏公物”。公司提供了《员工奖惩制度》、《员工纪律》。《员工奖惩制度》中第5.6.4条规定,员工有恐吓、威胁、诋毁、殴打主管或公司同仁或妨害团体秩序者予以终止合同。
胡某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某地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胡一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认为:对不发月饼不满也不能打人
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法官至公司进行调查,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在查看员工纪律、员工奖惩制度、考勤制度等材料后表示:这些材料在办公室见过,原来经理在大会上念过,尚经理来之后也念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胡某某因对未发放其月饼之事不满,与尚某某发生厮打的行为是错误的,公司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胡某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胡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言语不合就厮打,不妥,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胡某某因对月饼发放不满,在与尚经理交涉过程中,因言语不和进而发生厮打,其行为明显不妥。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胡某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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