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1-0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近年来,受疫情防控、办案任务繁重等因素影响,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总体不高,社会各界对此普遍关注。今年以来,各地法院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加大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工作力度。部分法院专门下发文件,强化督导,落实责任,采取得力举措,取得阶段性成效,二审开庭率有了一定幅度提高,有的法院增幅明显。截至8月31日,河南、陕西、湖南法院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同比提高超过75%,福建、重庆、黑龙江法院同比提高超过50%,北京、江苏、浙江、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同比提高超过10%。为进一步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改善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总体偏低状况,推动建立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常态化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并结合正在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查找问题,建章立制,持续推动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质量和效果,“两高两部”决定就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开展专项工作。
《通知》指出,要切实增强对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重要性的认识。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关乎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各环节所起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辩护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剖析影响二审开庭率的各方面原因,采取有效举措,消减影响二审开庭的不利因素,确保二审开庭率稳步提升,并探索建立刑事二审“繁简分流”等机制,提高审判质效。《通知》强调,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实际功效。人民法院应当为检察人员、辩护律师阅卷、参与庭审提供便利条件,充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查阅、调阅案卷材料,依法出庭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辩护律师依法出庭行使辩护权,提升辩护质效。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多地羁押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公安监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法[2023]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
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各地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对程序公正更加重视,庭审在审判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初步得以确立,但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总体偏低的问题仍然存在,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更加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刑事二审程序严格把关、依法纠错、救济权利等功能,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良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自9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重要性的认识
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关乎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坚持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各环节所起的重要作用。要杜绝以是否改判的结果导向思维去衡量二审开庭价值,摈弃二审开庭是“浪费司法资源”、“走过场”等错误思想,扭转“不重庭上重庭下”、“只审卷宗不审人”等片面做法。要高度重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合法诉求,确保审判过程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确保司法公正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权威性,维护法律尊严。开展专项工作,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利于更充分发挥律师辩护职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有利于全面提升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二、全面评估二审开庭现状及存在问题
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刑事案件二审开庭总体情况,深入剖析影响二审开庭率的各方面原因。重点掌握以下情况:辖区全部刑事案件及刑事二审案件收结案情况;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数量及员额法官人均收结案情况;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年度变化情况;二审案件案由集中分布情况,以及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案由集中分布情况;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事项的各自占比情况,特别是适用第(一)项、第(四)项开庭的案件条件和范围;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主要原因和案件类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的平均审理周期;二审发回重新审理、改判案件中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的占比情况;刑事申诉案件中,二审程序未开庭审理的占比情况;检察人员二审出庭的基本情况、阅卷时间等情况;法庭、法警等开庭必需的保障情况;不开庭审理案件中被告人异地羁押的占比情况;法院和看守所可支持线上开庭的技术设备情况;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出庭情况、辩护质量、效率和效果;其他对二审开庭率有影响、有必要调研的问题。要充分利用案件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统计,并做好与信息技术部门的对接,确保数据统计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客观。二审开庭率相对较高的地区,可对经验进行总结。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持续提升二审开庭率
要将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各高级人民法院牵头,会同当地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根据各地区、各条线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对专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举措,消减影响二审开庭的不利因素,确保二审开庭率积极稳步持续提升。针对刑事二审开庭案件类型、范围和实际需要,可以规范、细化,也可探索建立刑事二审“繁简分流”等机制,提高审判质效。同时,也要防止为片面提升二审开庭率,出现对简单案件开庭、对疑难复杂案件不开庭的“选择性开庭”等情况。各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方案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于每月15日前报告上个月份刑事二审案件收结案数、审结二审案件中开庭审理的案件数、二审开庭率等数据,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告上个季度的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已经针对二审开庭案件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已经针对二审开庭专门设置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将相关文件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
四、着力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效果良好
要建立健全公检法司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推动各部门通力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实际功效,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人民法院应当为检察人员、辩护律师阅卷、参与庭审提供便利条件,充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查阅、调阅案卷材料,依法出庭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辩护律师履行职责,依法出庭行使辩护权,努力提升辩护质效。对于采用线上(含连线看守所)开庭,或者被告人人数较多、多地羁押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公安监管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确保二审开庭顺利进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尽快传达并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分别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